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2725********743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乡**行政村。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8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叶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叶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豫******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号重型半挂车,行至叶县双河营治超卡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陈某某所持有的A2驾驶证系陈某某通过非法办证人员所变造的。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第三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