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Z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51973********,党员,汉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兴宁市**镇**村,现住址:兴宁市**苑**栋**房。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梅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5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2月24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梅县区看守所。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20日侦查机关重新移送审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5月20日侦查机关重新移送审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2020年6月2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豪庭项目股东陈某某、廖某某、钟某某经商量决定对**豪庭项目附近**围**屋住房户饶某甲(已故)的土地进行置换,双方于2011年12月17日签订了《土地置换房产协议书》,约定饶某甲将其位于兴宁市**北路旁的一块105.73平方米菜地不作价转让给**公司作为建设用地,**公司需在2015年6月30日前将位于兴宁市**北路兴建的门店一卡约126 平方(底层占地约60 平方)及七楼以下的四房二厅的套房一套(面积约125 平方)亦不作价置换给饶某甲,并由**公司办理好房地产权证给饶某甲。后饶某乙(饶某甲的儿子)多次找**公司**豪庭股东廖某某、陈某某要求履行该置换协议,作为**豪庭项目实际控制人的廖某某拒不履行协议,由陈某某向饶某乙转述廖某某的威胁要求,即仅同意置换一卡位于**北路**号约110 平方的店铺给饶某乙,且饶某乙必须交10万元办证费才能交付店铺及办证,否则就不交付店铺。饶某乙害怕无法拿到店铺于2016年5月24日被迫在**公司售楼处通过POS机分二次刷卡转账合计10万元人民币到**公司的银行账户后,才拿到**豪庭**园第**栋第**卡(即**号门市)锁匙。该10万元由廖某某、陈某某等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进行分配。经兴宁市不动产登记查询,该门店至今未登记在饶某乙名下,权利人仍是**公司。
2019年6月19日,陈某某在兴宁市**苑被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结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强迫交易行为,在强迫交易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梅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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