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7〕12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路**号**房,无业。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1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7年4月27日、2017年6月11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7年5月23日、2017年7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雷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于2014年1月1日,陈某某开始承包幸福农场二十六队的耕地进行经营管理,承包期限至2018年1月1日。于2014年12月30日陈某某将幸福农场二十六队那宛村三边岭(也称公祖岭)的二块土地共40亩转包给吴某甲和吴某乙二人耕作,承包期三年(自2015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止),承包金共84000元。陈某某与吴某甲、吴某乙二人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一次性收取吴某甲和吴某乙承包金84000元,但陈某某并未给吴某甲和吴某乙承包金收条。于2015年6月,陈某某以口头合同形式又将该二块土地转包给吴某丙和吴某丁二人耕作,承包期三年(自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1日止),每年承包金28000元,承包金分三年付给,每年付给28000元。2015年6月29、30日,吴某丙和吴某丁将承包金28000元分二次以转账方式汇入陈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28480629142568274)中。陈某某收取承包金后,便将该二块土地交由吴某戊耕作。吴某乙和吴某甲没有土地使用。至今,陈某某仍拒绝退还吴某甲和吴某乙土地承包金84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雷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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