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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合同诈骗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一部刑不诉〔2020〕Z4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嘎查***号,现住苏州****华庭,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2月26日,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被扎鲁特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石某某做中间人从留某某手里赊购了七万六千多斤的玉米,总价值45000元,陈某某向留某某承诺卖完玉米后两天左右就把玉米款还给他,但经石某某催要,2016年12月份,陈某某向留某某付了10000元玉米款后人便未再归还剩余款项35000元,2017年春季,石某某作为陈某某与留某某玉米买卖的保证人向留某某清偿了剩余款项35000元。2019年1月5日,留某某向扎鲁特旗公安局报案称陈某某诈骗其玉米款47000.00元。2019年2月2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主动向留某某、石某某偿还了剩余的35000元玉米款,并获得了留某某和石某某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从事玉米收购生意期间因经营不善导致拖欠多人玉米收购款,债务数额巨大,因上述款项系陈某某多年从事粮食收购期间累积形成债务,其行为不同于短期内以编造的事实或理由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主观无非法占有目的;陈某某拖欠留某某玉米款的行为,客观上也不具备合同诈骗罪所列举的五种合同诈骗行为;陈某某与留某某玉米买卖债务纠纷中有有效保证人石某某做保证担保,该担保能证明陈某某有真实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石某某已向留某某履行保证担保义务清仓此次玉米买卖中其所担保的陈某某拖欠留某某的债务,留与对陈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留某某再以其财产权被侵害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已不具备被害人主体身份,其不具备被害人适格主体身份。故本案不应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陈某某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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