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97********,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凤阳县**镇**路**幢**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凤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范承弘,安徽康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编号:13411201010716099。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凤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1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从上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分公司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苏******的白色大众速腾牌轿车供自己使用,2019年11月初,因陈某某之前外债较多无力偿还遂想伪造苏******行驶证将该车抵押,随后陈某某从**车站旁一人巷内看到有办假证的号码,陈某某遂花费150元伪造了一个苏******的行驶证,2019年12月3日,陈某某利用伪造的行驶证将苏******车辆抵押给冯某某的**汽修厂,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双方口头约定2020年3月1日前陈某某将该车赎回,抵押金额为5万元。陈某某将此钱用于偿还外债使用,至案发时陈某某尚未归还5万元。经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的价格为捌万伍仟元整。2020年2月2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履行,冯某某对陈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凤阳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陈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证据不足,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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