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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合同诈骗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刑不诉〔2020〕30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和住址均为安徽省肥东县**社区**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肥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3年7月份至2017年6月份,陈某某实际经营两处养猪场,位于肥东县**镇**社区的合肥市**养殖有限公司,和位于肥东县**乡**村的**养猪场,主要从事生猪养殖,孙某某根据陈某某需要出售给两处猪场生猪养殖所需的饲料。2015年至2017年3月份,双方开展正常业务,2016年底,陈某某实际经营的两处养猪场,因经营管理不善等方面原因,出现资金链断裂,陈某某萌生转让两处猪场的念头,为了顺利将两处猪场转让出去及偿还部分债务,陈某某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孙某某继续提供饲料货物,自2017年3月11日至6月13日,陈某某开始从孙某某处频繁订购大量的饲料货物,共计25笔货物788918元(其中陈某某履行了353000元货款),陈某某刻意隐瞒孙某某已转让两处猪场以及虚假承诺6月20日付清货款,诱骗了孙某某2017年6月18日和6月19日继续向陈某某提供了三车玉米43吨,货值123200元,一车豆粕和玉米货值34780元,两次合计157980元(这两次货值是平常单次货值的4倍)。陈某某在2017年6月19日已签订出售猪场协议后仍然套取孙某某大量饲料货物,并连同两处猪场一并转让给其弟陈某甲,随后于同年6月21日关闭手机,逃离养猪场和住处,另查明,陈某某自2017年6月16日、17日已开始变卖猪场生猪,将所得款用于偿还王某某的债务,并将余款17万元以及2017年6月19日转让猪场所得余款42万元,共计59万元,用于偿还陈某甲等人的借款,拒不返还孙某某593898元货款,后陈某某迫于压力于2017年7月8日让其弟陈某乙出面给付给孙某某39770元货款,2018年2月14日当面给付给孙某某150000元货款,至今尚欠孙某某404128元货款未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无充分证据证实陈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肥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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