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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合同诈骗案)_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泽检刑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9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11969********,汉族,中专文化,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街道**社区****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释放,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1日退回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6日、2020年1月2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邵某某、陈某某利用对外发包工程收取保证金的方式,且同一工程在同一时间段发包给多人,收取保证金后并不能如约开工,后以多种理由拒不退还当事人保证金。截至目前,共发现赵某某等人利用上述方式诈骗袁某某、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李某丙、陶某某、范某某、王某某共计665万余元。截止目前,共计退还11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认定的陈某某以虚构工程项目发包给他人承建,以收取保证金、收取好处费等形式诈骗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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