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63********,汉族,小学文化,甘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镇**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称2018年4月从北京张某某处花钱购买了关于甘肃**有限公司靖远县**镇29.9MWP光伏电站项目的相关审批文件(纸质版、电子版)。2019年2月,陈某某给银川人杨某某看过其光伏电站项目文件后,并委托杨某某为该项目融资。后杨某某联系到被害人甘肃省张掖市居民蒋某某。杨某某将电子版光伏电站项目审批文件出示给蒋某某,蒋某某看后决定承包该项目土方工程劳务。同年4月5日,杨某某领蒋某某与陈某某商议该项目土方工程劳务承包事宜。陈某某向蒋某某出示了纸质版光伏电站项目的相关审批文件及项目材料,提出承包该项目土方工程劳务必须挂靠有相关资质的公司,并先交纳10万元工程保证金。蒋某某同意后,与陈某某就土方工程劳务承包进行了商议并以个人名义签订了土方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蒋某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方式向甘肃**有限公司公户分两次转账10万元工程保证金。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将这10万元用于租房、购买家具及办公设备等。后蒋某某多次要求开工,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发现光伏电站项目的相关审批文件系伪造后才认为被骗,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破案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就赔偿问题与被害人进行了协商解决,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陈某某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受害人谅解,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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