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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合同诈骗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61964********,汉族,初中文化,粮油、食品、饮料生产加工及饲料生产加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黑山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6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15日退回黑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8月14日黑山县公安局补查重报。

黑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不起人陈某某在***过程中以当时市场价格从附近的农户或者商贩手中收购水稻,收购时陈某某没有支付水稻款,而是分别给农户或商贩打的欠条,并约定以后到期结算,陈某某将加工好的水稻出售后,用获得的钱款偿还自己的个人债务,而没有偿还之前欠的水稻款,后因其债务过多,到期后按时无法偿还,截止现在金额高达94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黑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黑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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