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7日、2020年8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9月18日、22日,被害人王某分别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签订装修楼梯、修建木屋的订货合同,王某先后向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支付了46600元钱的定金,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收到定金后未按照合同约定装修,进行施工,将被害人支付的定金私自占有。2019年8月28日,陈某某将王孟的46600元的定金退还王某,并得到王某的谅解。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收取定金后未按照合同约定装修,进行施工,但公安机关并未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收取定金的去向和用途,是否将所得定金私自占有后逃逸,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