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0〕Z23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出生日期1978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11328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镇**路**号,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镇**社区**花园**楼**。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通过网络联系,以其经营的广东****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蔡某某经营的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位于本市天河区**路**号**座**楼)签订了订货合同,约定由****公司向**公司销售10000台非接触红外额温枪,总价270万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蔡某某按合同将189万元的预付款汇入****公司账户中。蔡某某收到纸质版合同后发现合同内容与约定内容不符而要求取消合同,双方协商后,陈某某退回100万元,余款89万元转到陈某某及其妻子的私人账户暂未归还。案发后,陈某某退还全部款项。
经查,2020年2月初,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借用河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与东莞市**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10000台额温枪的合同,并在同年2月17日转账支付定金45万元至**公司老板曹某某账户。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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