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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合同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69********,汉族,中专文化,广西柳州**投资有限公司**,住柳州市城中区**号**栋**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其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9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逮捕,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东,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4日、5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4日、6月4日补查重报。

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4月2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虚构广西玉柴集团科技人员住宅小区的建设项目,与广西玉柴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共谋、签订《玉柴集团科技人员住宅小区合作开发合同书》。2013年9月18日,**投资有限公司**的身份,与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广西玉柴科技人员住宅小区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后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12月24日转款400万元、12月25日转款100万元到广西玉柴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账户,作为工程履约保证金。2013年12月25日至2014年12月20日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分次将上述500万全部转至个人账户,供其挥霍使用。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挥霍使用工程履约保证金500万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能充分证实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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