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镇**村**号,现住该址,职业:务工,政治面貌:群众。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郑某某实施合同诈骗过程中,为郑某某作担保人,但是陈某某供述是在被蒙蔽状态下实施的上述行为,现有证据显示其在为郑某某作担保人后,获利1000元,其作用在涉嫌犯罪过程中显著轻微,系从犯,同时主动表示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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