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三部刑不诉〔2020〕28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70********,汉族,在职研究生(自述),退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里**栋**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刘某某,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本市丰台区东高地**南里*栋*单元*号家中闹事,民警接警后到现场开展工作。2020年9月28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本市丰台区东高地**南里*栋*单元*号,以辱骂、拍打手背的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经鉴定,民警张某甲的伤情不构成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案发当日在案发现场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东高地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基本如实供述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北京航天总医院诊断证明书、北京安定医院诊断证明书、伤检临时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110报警记录;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范某某、杨某某、黄某某、张某乙的证言;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证人张某甲、范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出警执法记录仪;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人口信息查询表、工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