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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2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5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城**小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11月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1月15日,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分别于2012年11月16日、2020年6月1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1年1月5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11月3日9时50分左右,卞庄执法大队接举报称兰陵县城关珠山一路公安局家属院西门斜对过有人在建设非法建筑,遂赶到现场。执法过程中,队员齐某某被户主陈某某用手扇倒在地上,齐某某眼部被打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人员执法的正当性、合法性及发生冲突的原因供证不一,陈某某是否有逃避侦查的行为不能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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