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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公诉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92********,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4月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铜仁至松桃定线小客车驾驶员。2019年12月20日11时许,陈某某驾驶贵D****3号客运轿车行至松桃苗族自治县梵净山大道东阳停车场门口处时,因未按照规定线路行驶被松桃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查处,陈某某因心中不满驾驶车辆贵D****3号客运轿车冲撞执法执法人员乘坐的贵D****3执法车辆,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松桃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贵D****3号东南V3菱悦轿车维修费用为人民币13000元。案发后陈某某家属对松桃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赔偿并取得该单位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其具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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