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苑街道办事处秋苑社区居委会兴苑路千禧龙庭小区泰和庭2单元402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6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车载其丈夫徐某某沿**路由北向南行至昆明市西山区**路**路交叉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非机动车道内停车其丈夫下车准备横穿马路,被正在执勤的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九大队辅警制止,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车道内叫喊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交警九大队民警刘某某听到后过来处置让被告人前往人行道上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服从交警指挥并与民警发生争执,后交警刘某某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强行带离时被告人抓扯民警衣服并将民警刘某某脸部抓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强行控制并报警。后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梁源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将双方带回派出所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向当事民警赔礼道歉,并进行经济赔偿,取得民警的谅解。其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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