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81967********,汉族,中专文化,工地监理,户籍地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小区**栋**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6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车从内环高架通甫路出口驶下高架被民警拦截检查,陈某某拒绝配合,发动车辆冲卡,与拦截的警车相撞后逃跑,造成警车驾驶人员苏某某受伤,车辆损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被不起诉人户籍信息、民警警官证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苏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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