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聋哑人,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村**巷**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村**路**号。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1月7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琐事打砸长乐区吴航街道胜德居委会办公设施和殴打他人。胜德居委会工作人员打电话报警,长乐区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李某某接警后带协警张某某、谢某某到场处置,要求陈某某配合调查时,陈某某拒不配合,驾驶三轮车冲撞民警3人,导致谢某某腿部、李某某手部受伤。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谢某某、李某某不构成轻微伤。
2019年11月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处以行政拘留14日,2019年11月21日在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被传唤至长乐区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受调查。
2019年11月26日,被害人李某某、谢某某对陈某某妨害公务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谅解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林某某、蔡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谢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被害人李某某、谢某某灼的伤情鉴定;
6.相关辨认、指认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是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真诚悔罪,与被害人谢某某、李某某达成和解,获得了被害人谢某某灼、李某某的谅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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