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锦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1302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同年12月22日,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春熙路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3时许,陈某某因酒后闹事被民警传唤至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锦官驿派出所。陈某某在派出所候问室内以左手掌掴辅警罗某某右脸,民警徐某某上前制止时,陈某某咬伤民警徐某某左手手臂,后被制服。
案发后,陈某某的家属对被害人罗某某、徐某某进行了赔偿,被害人罗某某、徐某某对陈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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