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昝响,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21时许,贾汪公安分局大泉派出所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妻子刘某某报警后,出警人员许某某、梅某某、朱某某等人出警至贾汪区**小区**室门前,在执法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明知是公安机关执法人员的情况下,无端辱骂出警人员,并以头部撞击出警人员梅某某,造成梅某某右眼眉骨处红肿,后经贾汪公安分局法医鉴定,梅某某的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2020年5月28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向被害人梅某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梅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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