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5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路**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6日9时许,合浦县公安局党江派出所接到李某某报案称,其在合浦县**镇**村委路口的**加工厂内的围栏遭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毁坏,请求民警处理。该所民警出警至现场依法执行职务时,遭到同案人苏某某及其丈夫陈某某以怀疑民警真实身份为由,用持刀威胁,抓扯,脚踹,辱骂及躺倒在警车下方等方式阻碍民警执行公务,造成被害人邓某某、曾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邓某某体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曾某某左前臂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的罪行,具有认罪认罚和取得执法人员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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