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
2021-09-24
尘埃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住四川省叙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2019年11月1日被江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江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陈某某与伍某某合伙以3000元向彭某某、刘某某购买了1份假的动物检疫合格证将生猪销售到成都市。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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