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一刑不诉〔2020〕Z4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琼海市**镇**小区**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7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拘留,当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琼海市公安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王某甲(已起诉)已离异,但仍共同居住。2020年2月4日,为给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过生日,陈某某随同王某甲一同前往琼海市**酒店。由王某甲出资,并由王某甲在前台用其身份,在该酒店开了一间602房。随后,在2020年2月4日6日,在**酒店602房内,王某甲、陈某某、王某乙、何某某、黎某某、卢某某、吴某某七人吸食了毒品。
2020年2月6日5时30分许,琼海市公安局民警在602房内抓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何某某、黎某某、卢某某、吴某某。在602房内当场扣押音响、吸管、沾有疑似K粉残沫的透明塑料袋等物品,并在王某乙所驾驶的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上扣押到疑似“神仙水”粉末一包及疑似K粉一包。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扣押的K粉疑似物检出氯胺酮成份、神仙水粉末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证实陈某某不存在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检 察 官:雷秀琴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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