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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检公诉刑不诉〔2017〕4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 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4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正街**号附**号。因吸毒,于2017年1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因吸毒,于2017年1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两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7年3月21日、6月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4月5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7年5月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6月20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7年7月2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3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家园**组团**栋**单元**户的家中,容留张某某、何某某、刘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间何某某离开。同日20时许,民警在陈某某家中将张某某、刘某某抓获,后民警在陈某某家中时,何某某再次来到陈某某家中也被民警抓获。民警从陈某某家中电脑桌和床头柜内查获毒品冰毒5.97克,查获麻古0.2克。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容留张某某、刘某某和何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的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查获的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吸毒人员均系自行到陈某某家中吸食毒品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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