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建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74********,汉族,大专文化,出生地户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住业州**路**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樊启华,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2月17日、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4月16日)。
建始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底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邀约邱某某、粟某某、吴某等人,来到建始县裕源自来水有限公司**办公室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建始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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