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一部刑不诉〔2020〕Z2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街道**横路**巷**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3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2日补查重报。
廉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嫌疑人邓某某以每月5833元的月租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位于廉江市**镇**路处的楼房于2019年4月1日承租下来,取名为****会所,并于2020年6月1日开业经营。经营期间,邓某某分别招聘不同的经理及部长在两间会所工作。**会所由江某某(在逃)任经理,负责招嫖、分发工资以及该会所的全面工作,由黄某、陶某某任部长,负责接待嫖客、培训卖淫女及安排卖淫女进行卖淫,日常对卖淫女进行管理,卖淫项目包括打飞机及性交,价格由199元至729元不等。陈某某于2019年底获悉邓某某经营的****会所存在卖淫行为后,仍然将所属的房屋出租给邓某某,提供卖淫场所,以此获取屋租。2020年3月19日凌晨,民警对廉江市**镇****会所进行查处,当场抓获正在卖淫的麦某某、王某某、向某、戴某、向某某及嫖客张某某、梁某甲、梁某乙、廖某某、梁某丙,邓某某、黄某、陶某某、陈某某等人在该会所被一并抓获,当场扣押避孕套等卖淫工具。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廉江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容留卖淫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获悉邓某某经营的**会所存在卖淫行为后,仍然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邓某某用于从事卖淫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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