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容留卖淫案)_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2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镇**村第**村民小组,现住南县厂窖镇街道。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9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益阳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9日至2020年10月22日)。

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上旬至9月2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自己位于南县****附近的家中,容留卖淫人员龙某某卖淫两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8月上旬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龙某某、杨某某(已行政处罚)以人民币40元每次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019年9月2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龙某某、杨某某以人民币50元每次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019年9月2日,公安机关在陈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到案后,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益阳市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实陈某某容留两人以上卖淫,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