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2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镇**村第**村民小组,现住南县厂窖镇街道。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9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9日至2020年10月22日)。
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上旬至9月2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自己位于南县**镇**附近的家中,容留卖淫人员龙某某卖淫两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8月上旬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龙某某、杨某某(已行政处罚)以人民币40元每次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019年9月2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龙某某、杨某某以人民币50元每次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019年9月2日,公安机关在陈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到案后,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益阳市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实陈某某容留两人以上卖淫,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