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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31955********,汉族,大专文化,长沙市**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系长沙县××代表,户籍所在地长沙市芙蓉区**村**村**栋**号,现住长沙县**街道**花园**街**号。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某湖南宏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日、5月10日将本案退回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4月1日、6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还三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金某某系*************公司总经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长沙市****有限公司董事长,长沙市****有限公司是*************公司配套设备的供应商之一,2014年1月份以来,金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陈某某所开设的长沙市****有限公司招投标业务受理等提供便利,非法收受陈某某前后共计8笔贿赂,共计受贿人民币201万元;案发前,金某某己退还陈某某受贿款人民币128万元,金彩虹被刑拘后,金某某的家属与陈某某的家属积极与*************公司协商退赔协议,案发后金某某家属退赔金额人民币73万元,陈某某家属退赔金额人民币128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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