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卢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6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卢龙县**镇**街**村**号,住址卢龙县**镇**小区,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雪,河北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
卢龙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5月26日15时许,在卢龙县**小区门前杜某某驾驶冀C*****黑色现代轿车与田某某驾驶冀C*****白色丰田车发生事故,双方在事故等待交警及保险勘查人员,此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冀C*****白色长城哈佛小型越野车行驶到事故现场,因交通事故现场车辆无法正常通行,陈某某与杜某某发生口角,后陈某某下车追逐杜某某并对杜某某进行殴打,随后双方互相厮打,被劝开后陈某某上车驾驶冀C*****撞倒杜某某,撞到冀C*****黑色现代车左侧车门处,并撞到冀C*****白色丰田后尾部,后陈某某从冀C*****车上拿下一把匕首向南走去,后被人拦住,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行为造成大量人员围观,社会影响恶劣,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2.4mg/100ml。案发后陈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
卢龙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卢龙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据以定罪的鉴定结论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其涉嫌寻衅滋事罪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匕首移交卢龙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卢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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