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夏邑县**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7日被夏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3月29日被夏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5日被夏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4日、2019年10月19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班某某和其哥班某甲两家曾因宅基地纠纷发生过争吵。2005年6月14日永城来的洪某某、洪某甲(两人至今未抓获)带领七、八个人在班某某居住的村东头的南北土路上对班某某、班某乙等人实施殴打。朱某甲(另案)、陈某某等人来到案发现场后发现洪某某、洪某甲等人已将班某某、班某乙父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班某某左髌骨骨折系轻伤,班某乙左尺骨鹰嘴骨骨折系轻伤)。
2.2011年6月6日14时许,陈某某在饭店喝酒期间与火店乡规划所所长崔某某发生争执,后陈某某又来到夏邑县**乡规划所继续闹事并侮辱、辱骂、殴打崔某某,将崔某某左眼角、颈部打伤。事后,陈某某包赔崔某某1000元钱,双方达成和解。
3.2012年3月16日15时许,陈某某到刘某某的电焊铺无故打骂刘某某,造成刘某某头部、腰部受伤。2012年03月17日,夏邑县公安局对陈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人民币的处罚决定。
经本院审查并提请检委会讨论后认为:第一起**乡**村班某某父子被打一事,我院先后两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人员两次补充侦查后,现有证据仍不能证明陈某某在案发现场的责任、作用,该起事实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某某实施的另外两起事实,案发后已经公安机关按行政治安案件立案,一起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一起公安机关对陈某某作出行政处罚。这两起都是违法行为,单独一起均不构成犯罪。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认定的陈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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