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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陈超)(公开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二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82******,汉族,中专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居委会**村**号。系曲靖市宣威宇恒水泥有限公司宣峰分公司职工。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宣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5日被宣威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钱文勇,云南钱文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以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宣威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决定撤回起诉,宣威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裁定准许撤诉。

经宣威市公安局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宣威市**街道**社区服务站门口随意殴打被害人王某某、解某某,被害人王某某、解某某二人被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殴打致伤,经宣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人均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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