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67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4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朋友张某某等人在我市拱北**路**酒店吃饭时,张某某的老婆到酒店一楼许某某的茶行附近因使用洗手间问题与许某某的老婆及朋友发生矛盾,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等人下来找许某某理论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动手打了许某某面部两下,导致许某某的鼻梁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许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向被害人许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许某某的谅解。
2019年7月1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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