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诉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7********,汉族,大学文化,厦门**学院学生,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9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2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7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连某某与张某甲(另案处理)等人酒后在惠安县**镇**村“**米粉店”门口与张某某、钱某某(以上两人另案处理)等人因琐事双方用言语相互挑衅,后张某甲、陈某某、连某某等人与张某某、钱某某用拳脚互殴,致使被害人张某某、钱某某与陈某某、连某某、张某甲均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张某某、钱某某、陈某某、连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又系在校大学生,已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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