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64********,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号,住芦淞区**花园**栋**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5月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3月5日两次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22日、2020年4月28日两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以来,陈某某在株洲市芦淞区**路**路路口的**托运站工作期间,在马路上等公共区域以停车费的名义违法强制收取外地来的货运司机费用,每次50元。如果司机不上交停车费,就会被陈某某以货物缺失、破损为由不给司机进行卸货,甚至强制司机不准其离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认定的本案中陈某某是否使用强制手段强行收钱,以及何时向何人共计收取了多少钱款等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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