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雨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4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城镇居民,户籍地雅安市雅安市汉源县,现住址雅安市汉源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6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2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6日,谭某某、刘某某(两人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等人以探视杨某某为由到雅安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二科门口聚集,用手机进行拍摄,辱骂医生,数分钟后离开,之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将杨某某的照片和视频在两个微信群转发。
2019年5月6日,公安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现场抓获,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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