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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5********,汉族,大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住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2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曹某某、凌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兰山区**镇****区东门无故将马某某、刘某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马某某、刘某某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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