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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4********,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镇**社区**中心大道**号**宿舍,现住乐东县**镇**村**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4日因本案经本院作不批准逮捕决定,2020年12月15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载其女儿沿225国道往九所镇九龙湾小区方向行驶时,被随后驾驶客运大巴车被害人符某某按着车喇叭赶超,陈某某认为该大巴司机系故意挑衅吵吓他及摩托车上的孩子,陈某某心生呕气,为泄愤便顺手从路边捡起一块砖头驾摩托车追赶并对迎面而来大巴车砸去,砖头正砸中大巴车前挡风玻璃靠近车门位置导致挡风玻璃破裂及右前柱损坏,符某某当即停车报警,见此,陈某某骑摩托车离开现场。

经乐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乐价证评字[2020]第722号鉴定,符某某被砸毁大巴车挡风玻璃及框架价值人民币3425元。另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与被害人符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89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有认罪悔罪表现,愿意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并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人民币89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东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东县人民法院起诉。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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