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001********,彝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住景谷县**乡**村**组。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下午,马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害人王某某、袁某某在景谷县将军路“**农家乐”吃饭、喝酒,期间马某某与王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在场的人劝开。后王某某、袁某某到景谷县景秀家园旁“**餐吧”吃东西。马某某因之前与王某某发生争吵而怀恨在心,于次日0时马某某邀约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等人去报复王某某。经寻找,得知王某某、袁某某在“**餐吧”,马某某遂带领周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等人去到“**餐吧”,马某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棒球棒殴打正在吃东西的王某某,接着陈某某拿起凳子打王某某,未打中王某某,而打中旁边的龙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等人拳打脚踢王某某。之后,马某某等人得知有人报警后,逃离现场。造成王某某、龙某某、袁某某身体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有自首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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