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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25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佛山市**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3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5日补查重报。

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1月15日22时许,和朋友在佛山市南海区**镇**铺**酒吧喝酒,而被害人关某某是酒吧的服务员,当时在其朋友徐某某的台上陪喝酒,陈某某过去邀请关某某陪他喝酒,关某某出于礼貌同意了和陈某某喝了几杯啤酒。到2020年1月16日凌晨时许,陈某某再次邀请关某某陪他喝酒,但关某某不同意之后就发脾气就拿起徐某某台上啤酒瓶打在台上,啤酒瓶当场被打碎。陈某某的朋友将他叫回自己台上继续喝酒,之后关某某去找老板李某某说有人闹事过来处理,关某某和老板李某某去到陈某某的台上处理为何打碎啤酒瓶的事,期间陈某某情绪比较激动拿起他台面上的啤酒瓶打在台上,关某某脸上被啤酒瓶打中受伤,经对关某某的伤情鉴定是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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