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19〕3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2月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受害人孙某某因个人经济问题,于2018年10月8日经张某某介绍与陈某某达成借贷关系,借贷现金10000元,22天还款周期,到期偿还13000元,自借贷关系产生之日起至2018年11月28日期间,受害人多次受到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上门逼讨(油漆喷字),电话催收、言语威胁,期间讨要过程中在受害人家中多次产生纠纷并向辖区派出所调解,协商一致后,仍旧继续电话催收、言语威胁,直至2018年11月28日下午15时许,受害人孙某某不堪忍受,最终在家中服毒自尽,经医院抢救于2018年11月30日宣布死亡。经调查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4日中午,陈某某前往受害人家中催讨欠款,期间与受害人儿子李某甲发生语言冲突,李某甲报警后,陈某某离开。
2、2018年11月13日晚,张某某与受害人多次通话催讨欠款未果,后明确表示前往受害人家中讨要欠款,当晚陈某某带李某乙前往受害人家中,现场与受害人儿子李某甲发生语言冲突后,李某甲报警由长淮派出所出警并带回派出所调解处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认定的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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