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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16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301966********,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罗定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委**号,现住广州市越秀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4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998年7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受原业主委托,代为管理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路**号物业。2016年3月后,上述物业转售予余某某所有,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也参与该物业的一些转售手续的办理。虽然,该项物业已转售,相关过户手续等也已办理,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认为,余某某一方未支付给他的部分相关费用,一直占用该物业,不将物业交予余某某。2016年,余某某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告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败诉。至本案发生的2019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仍未将广州市越秀区**路**号全部物业交予余某某。

经本院审查及两次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4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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