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星检公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绰号“某某甲”、“某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0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住桂林市临桂区**镇**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1日,经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1月1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辩护人李炳荣,广西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和吕某某(另案处理)与位于桂林市七星区**路**号万达广场W-03、04、05铺的被害单位桂林市**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某某)股东蒋星磊等人就G+酒吧股权转让事宜未达成一致,进而产生纠纷。2019年7月3日、7月6日、7月21日,在G+酒吧营业时间,吕某某纠集黄建华、郭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黄建华、郭某某则纠集莫清源、秦嘉隆(均另案处理)等人前往G+酒吧滋事,意图扰乱G+酒吧正常经营秩序。期间,黄建华、郭某某、莫清源、秦嘉隆等人通过关停G+酒吧DJ音乐、砸酒杯、扔酒瓶、拒绝支付消费款、恐吓G+酒吧员工等方式起哄闹事,陈某某等人则在旁助威,致使公安机关出警处置、部分客人要求G+酒吧退还消费款、G+酒吧提前打烊、部分G+酒吧保安辞职,严重影响酒吧正常经营秩序。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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