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湖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村**组**组,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19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2020年6月25日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7月7日退回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8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02月08日19时30分左右,陶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周某某在怀化市鹤城区格兰蒂斯酒店一同乘坐电梯时,陶某某出言戏弄周某某,杨某某和周某某制止陶某某双方发生口角,电梯行至格兰蒂斯酒店三楼时陶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等人在电梯内和电梯口采用拳头殴打的方式将杨某某和周某某二人打伤。经鉴定,杨某某和周某某二人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在格兰蒂斯三楼等候电梯时发现杨某某与陶某某正在争辩,遂冲进电梯伙同陶某某对杨某某进行殴打,造成杨某某受伤。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陶某某准备乘坐电梯离开时对周某某殴打的行为并未有犯意联络或者帮助行为。因此,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仅对杨某某一人轻微伤的结果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