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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潮南检刑不诉〔2020〕Z3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绰号“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仙斗**路**号**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4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3年9月24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同案人周某某(另案处理,已起诉)等人酒后在峡山街道雅倩化妆品公司门口路段吵闹,雅倩公司的员工谭某某上前劝阻时引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及其同案人周某某等人不满,同案人周某某动拳击打被害人谭某某胸部、嘴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也参与推打被害人谭某某。尔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同案人周某某等人逃离了现场。

由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同案人周某某等人的行为,致被害人谭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谭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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