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19〕5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103811969********,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辽宁**气体有限公司后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现住辽宁省海城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3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查机关于2019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海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在其经营辽宁**气体有限公司期间,因承包土地纠纷被他人反映环保占地等问题与他人产生矛盾后,赵某某不寻求正常途径解决,而是雇佣指使他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并逐渐形成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郑某某、倪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因其在韩姜村承包的土地其中部分土地被韩姜村委会收回,遂于2016年3月,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指使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以人民币两万元雇佣犯罪嫌疑人倪某某以暴力手段恐吓韩姜村村**冯某某,现据犯罪嫌疑人倪某某供述,在其对冯某某实施殴打之前,经赵某某指使一名叫“老五”(经辨认该人为陈某某)的人带路至东四韩姜村冯某某家认路。之后犯罪嫌疑人倪某某找到国强、“蔡二哥”(身份不详),三人达成一致后,于2016年9月18日6时许,在海城市东四管理区韩姜村的公路上驾驶银色别克轿牌轿车公然拦截被害人冯某某驾驶的本田雅阁轿车,在拦停被害人冯某某驾驶的轿车后,犯罪嫌疑人倪某某等三人利用拳脚、铁棒对被害人冯某某进行殴打,殴打后,犯罪嫌疑人倪某某等三人驾车沿路向东逃窜。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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