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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01968********,汉族,大专文化,系老河口市**院**,户籍地湖北省老河口市**路**号,现住老河口市**路**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间,本院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老河口市污水处理厂将该公司“一期工程”发包给中国**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工程有限公司将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全部转包给南阳市中原**有限公司,该公司又将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转包给河南人余某某。2004年初,本市李楼镇李河村人李某甲、李某乙和承包老河口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的余某某签订砂石供应协议,在二李供应砂石期间,安某某找到余某某想介入砂石供应生意,遭到余某某拒绝。2004年12月14日,安某某纠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及张某某、刘某某、袁某某、付某某等数十人携带铁锹乘车至污水处理厂,安某某和陈某某等人持铁锹追打李某甲、李某乙,二李见状跑开。

2019年11月15日,民警在老河口市和平路光明苑小区1单元201号将陈某某抓获。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案发至今已满十五年,且陈某某在追诉期限内未再犯新罪,其犯罪已超过十年追诉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不再追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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