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4月10日、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于2020年4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福清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吸毒后产生幻觉,总觉得有女人尖叫,怀疑声音来源于路过车辆,便用石头、砖块等物打砸过往和停靠车辆。2018年8月25日至2019年2月1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福清市**街道**村**小巷、**街道**村、**街道**村**小区后门入口处等地随意踢踹打砸被害人李某某、林某某等人停放在路边的车辆,造成闽******小车、闽******小车、闽******小车、浙******小车、闽******小车、闽******小车、闽******小车、闽******小车、闽******小车、闽******小车、闽******小车不同程度毁坏。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闽******小车、闽******小车、闽******小车、闽******小车损毁价值合计人民币5291元,其他车辆被毁坏价值无法估价。
2019年5月17日,经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案发期间患有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案发期间不宜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2019年12月5日,经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案发时患有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和行为障碍,陈某某因自愿摄入毒品所致精神障碍,其刑事责任能力不予评定,陈某某目前有受审能力。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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