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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别名,陈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阳市辽阳县**镇**街**组**栋,住辽阳县**镇**街**组**栋,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辽阳县人民检察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辽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18日、2020年6月14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夏天,王某(另案处理)伙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小北河镇小北河村经营顺发**酒店,销售香烟及酒水饮料。当时小北河镇中片(小北河街里)、南片的雪花啤酒由某某负责经销,为了垄断小北河街里的啤酒市场,王某、陈某某纠集曹某等人到某某家中,利用王某的影响力,威胁某某让出小北河中片雪花啤酒的经销权,某某未表态。几日后的一天上午,某某的货车司机某某在给商户送货时,陈某某、曹某等人到场制止,并胁迫某某将装有啤酒的货车开至王某经营的**酒店门前,后将货车非法扣留,某某得知后安排某某先后几次到王某经营的**酒店想要把货车取回均未果,直至当晚16时许,王某才同意某某将货车取回,事后,某某被迫将小北河中片雪花啤酒的经销权让给王某、陈某某二人。

自1994年以来,某某在小北河街里经营**商店,主要经营青岛啤酒及饮料。2014年的一天,某某进购了一车雪花啤酒,在商店门前卸货时,王某伙同陈某某、曹某等人到场,不让某某卸货,王某、陈某某威胁某某称自己负责小北河街雪花啤酒的经销,其他人不行,期间,曹某持镐把当场将送啤酒的货车大灯砸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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