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诉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8********,汉族,初中文化,运输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江苏省东海县**乡**村**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7月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0月17日被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于2019年9月14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3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15日、16日、18日、1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顾某某、曹某某(另案处理)多次非法侵入张某某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街**小区**号楼**室的住宅。

2018年7月16日晚,陈某某与顾某某(另案处理)在连云港市海州区玉兰国际售楼处门前对王某某进行殴打。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是否具有恶劣情节,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